反販賣人口法案闡明 販賣者國內外皆受對付 |
(吉隆坡訊)2007年反販賣人口法案闡明,無論販賣人口活動是在大馬或國外進行,販賣人口份子依然受到此法案的對付。
有關法案賦權給執法官員進行調查工作,官員在不需逮捕令的情況下,可逮捕任何涉及或企圖進行販賣人口活動的人。
官員若取得推事發出的搜查令,也有權在任何時間,無論早上或晚上,進入被懷疑進行販賣人口活動的建築物或交通工具進行搜查,以及充公可作為證據的流動性財物、書籍、報告、文件等。
官員在執行搜查任務時,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搗破建築物或交通工具內外的門或障礙物,並且可以用強硬行動移走阻擋進口、搜查行動、充公行動的障礙。
官員也有權暫時扣留任何在有關建築物或交通工具內的人士,直至搜查行動結束為止。
官員若有合理理由懷疑申請搜查令出現延誤、調查工作受阻或口供被破壞,可在不須搜查令之下,採取強硬的行動進入和搜查任何建築物;截停和檢查任何交通工具或人士;充公和扣查交通工具、流動資產、書籍等。
此外,他們有權檢查涉及者的電腦庫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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