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25, 2007

東方:販賣人口坐牢20年

法案呈國會 嚴懲犯案者 販賣人口坐牢20年 - Wednesday, April 25, 2007

(吉隆坡24日訊)反販賣人口法案(2007年)今提呈國會一讀,法案一旦通過,涉及販賣人口者的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
這項法案除了將販賣人口者繩之以法,也將為受害者提供庇護,同時將成立一個理事會,以商討相關的事宜。
反販賣人口法案(2007)闡明,任何人若販賣18歲以上的人士,目的為了剝削 (exploitation),所謂剝削其意義如下:威脅、施壓或各種強迫的方式、綁架、欺騙、受騙、濫權、利用他人脆弱的處境行使販賣行為及給予他人款 項或利益,觸犯者將被監禁不少過3年,但不超過20年,也可能被罰款。
另外在第14條文建議,凡涉及拐帶、誘騙及逼迫方式販賣兒童(18歲以下)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罰坐牢至少3年或最高不超過20年,同時也可能被罰款。
至於法案第12條文建議,涉及販賣兒童以外的人士,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5年及罰款。
另外,任何人通過販賣人口牟取利潤者,一旦罪成,將被監示不超過15年,同時被罰款不少過5萬令吉,而也不超過50萬令吉。
法案指出,如果有關人士是在自願的情況下接受販賣,涉及者將不會在第12、13和14條文下受到對付。
 
另一方面,法案也建議,允許執法人員在擁有合理的理由下,即使未獲法庭的搜查令下,即可展開搜查及逮捕行動。
法案第20條文建議,任何業主如果知道他們的產業已租借給人口販賣集團,進行非法活動,一旦罪名成立,他們也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0年及罰款。
此外,那些為販賣人口集團的提供服務的律師或會計師,也可在法案第21條文(1)下被提控。
法案第21條文(1)也建議,那些在知情下,不論是在直接或間接為販賣人口者提供財務或任何形式的援助的人士,也將被判坐牢不超過10年兼罰款。
另外,當一項保護令被取消後或期滿,負責保護的官員必須釋放大馬籍的被販賣者,如果是被販賣者為一名外國人則交由移民廳官員負責,依據移民法令(1959/63)採取適當的行動。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news_item.asp?NewsID=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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