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25, 2007

独立 : 雪回教法未赋权改造叛教者

回教法未赋权改造叛教者
雪宗教局拆散家庭惹争议

■日期/Apr 25, 2007 ■时间/04:42:06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本刊记者

【本刊记者撰述】印裔胶工玛里慕都P. Marimuthu的妻子和六名孩子被宗教局官员带走后,被送往改造中心接受改造,改造“课程”包括阅读可兰经。可是,截至2006年底,雪兰莪州的《1995年回教刑事法令(雪兰莪州)》并没有法令规定宗教局可以将他们认为叛教(Apostasy)者送去改造中心,宗教局的作法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玛里慕都的妻子和儿女是于42日,在其位于雪州乌鲁音的住家,七名雪州宗教局(JAIS)官员带走。宗教局的官员告诉他,他的妻子是一名回教徒,她及六名子女将被安置在一间改造中心。

然而,根据执业律师郭紫莹的了解,截至2006年底,雪兰莪州的《1995年回教刑事法令(雪兰莪州)》(Syariah Criminal Offences (Selangor) Enactment 1995)并没有法令规定宗教局可以将他们认为叛教者送去改造中心。

因此,她质疑宗教局的官员,到底是引用什么法律来这么做。不过,马六甲州的《回教刑事法令》则有条文将任何判教的人送到改教中心六个月。

宗教局在将莱玛比比和儿女与丈夫隔离期间,送他们去学习阅读可兰经,郭紫莹认为,这已经属于改造活动。

玛里慕都终日茶饭不思

玛里慕都与妻儿生分后,终日茶饭不思,受尽精神煎熬。他接受《独立新闻在线》的电访时表示:“我只是要我的妻子和孩子回来跟我团聚。我们一起生活了20年。现在她跟孩子没有在我的身边,我吃不下饭,心中无时无刻都在惦念他们。每每想起他们,我的心都在痛。”

玛里慕都向莎亚南高庭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希望雪兰莪宗教局释放其被强行拆散的妻子儿女团聚,法官决定53日再审。

此案于周二(424日)在莎亚南高庭过堂,由于主控官要求至少一个月时间确认申请人的入秉书,惟玛里慕都代表律师兼行动党主席卡巴星(Karpal Singh)认为,此案涉及一个家庭的团聚和人权问题,所以决定一周后再审。

这意味着,玛里慕都在这段期间内,还得继续跟妻子儿女分开。

玛里慕都是在上周四(419日)通过卡巴星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便能够与妻子莱玛比比诺丁(Raimah Bibi Noordin)及六名子女团聚。他们的六名孩子分别是12岁的若妮丝华丽(Yoogneswary)、11岁的巴拉米拉(Paramila)、8岁的哈里哈伦(Hariharan)、5岁的莎玛拉(Shamala)、5岁的拉威德南(Ravindran)及4岁的古柏兰(Keberan)。

根据《当今大马》的报道,莱玛比比被宗教局官员带走后被安置在附近的马来甘榜(Kampung Melayu Liga Emas),以便甘榜中的马来人回教徒邻居,能够监督她跟孩子的活动及阻止外人,尤其是她的兴都教徒丈夫与她接触。


如今,玛里慕都必须去到孩子上学的学校才能见到孩子。他透露,在孩子被带走的首两个星期,孩子们没有去上学,不过,他的孩子已在这个星期重返校园。

宗教局强行隔离已达三周

他们一家人已被强行隔离长达三周。

如今,玛里慕都只能透过电话跟妻子联络,他从妻子那儿得知,他的孩子被送去学习阅读可兰经文。他的妻子也必须学习阅读可兰经文,有一次还上到凌晨一点。

他说:“我真的不知道她被叫到那里读经读到凌晨一点,中间发生了什么事。”

而且,他跟妻子结婚了20年,一直以来都奉行兴都教徒的生活方式。他们的婚姻仪式也是在兴都庙完成的。不过,他并不知道在结婚之前,他的妻子是不是回教徒,因为他的妻子一直不愿意告诉他,到底真相为何。

这件事似乎让玛里慕都和莱玛比比诺丁的婚姻出现裂痕。他指出:“妻子责怪我把我们的事公告天下,还把事情带到去国会。”而玛里慕都在言谈中,也无法理解为何妻子到今天还要隐瞒她的婚前生活。

莱玛比比诺丁从小被印裔回教徒的家庭收养,但是她声称自己不记得已故养父和养母是否认同他们的婚姻。莱玛比比的大马卡(MyKad)上的资料显示她的名字为“Raimah Bibi binti Noordin”,“binti”多用在回教徒女子的名字上,而且,她的宗教信仰一栏也注明回教。不过,他们并没有前往国民注册局纠正这项错误。

他们是在办理孩子的入学申请时,附上的身份证副本,导致她的宗教信仰被“揭发”。宗教局官员在上门带走莱玛比比与儿女的时候,还恫言要以“幽会”(Khalwat)罪来控告玛里慕都。


子随父母信教未必符合宪法

郭紫莹律师对回教法素来有研究,她接受《独立新闻在线》电访时指出:“在《回教刑事法令》中,“幽会”只涉及回教徒,如果两方男女,其中一方是非回教徒,非回教徒一方则不会受到处罚。所以,我觉得,当时宗教局官员的说法恐吓成分比较大。”

宗教局的作法是否已经否定了玛里慕都作为一个实行兴都教信仰的父亲,让其孩子信仰兴都教的权利?

郭紫莹指出:“根据《2003回教行政法(雪兰莪州)》(Administration of the Religion of Islam (State Selangor) Enactment 2003),有关回教徒的定义六个情况中的一个,如果一个孩子出世时,父母任何一方是回教徒,孩子自动成为回教徒。我相信宗教局是基于这个情况而将孩子跟母亲一起带走。”

如果莱玛比比是回教徒而玛里慕都不是回教徒,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不受承认的。而父母任何一方是回教徒,孩子马上成为回教徒的情况,是否符合宪法目前还没有试过成功在法庭上被挑战。”

回教姐妹组织(Sisters In Islam)的活动经理(Programme Manager)诺哈雅蒂(Norhayati Kaprawi)针对此事作出简单回应时说道:“回教姐妹组织要求有关当局在处理这类课题时,以怜悯心,和坚持法规。我们不认为拆散一个家庭可以让人回到信仰回教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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