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18, 2007

内安令首次人民胜利 政府须赔偿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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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判政府非法扣留暴力施虐
前内安法令扣留者获赔250万

郭史光庆07年10月18日 中午12:49

经过8年的漫长审讯后,前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烈胡先(Abdul Malek Hussin,左图中)终于起诉政府得直!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决警方和政府在1998年对他进行非法扣留和暴力施虐,必须付出高达250万令吉的损失赔偿。

这也是大马史上,首宗成功起诉政府的内安法令民事诉讼案。 吉隆坡高庭法官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今早裁决,当年政府在“烈火莫熄”政改运动高潮时期对阿都马烈所进行的57天扣留是非法的、具有恶意和政治企图。

“在联邦宪法第5条文下,这项逮捕和扣留行动是具有恶意的,所进行的盘问也明显是出于政治目的,与国家安全完全无关。” 法官也表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阿都马烈在扣留期间,曾遭到警方暴力施虐,同时也不被允许会见代表律师。

法官在长达41页的判词中严厉谴责警方行径不人道、残忍及卑鄙,因为阿都马烈不只被非法逮捕及扣留57天,也被殴打、遭受到无法言喻的羞辱以及冗长的身体和精神虐待。 根据法官裁决,阿都马烈在非法扣留方面可获得100万令吉的赔偿;至于所蒙受的虐待及殴打、精神痛苦及羞辱,则另获50万令吉赔偿。

另外警方也必须为滥权付出100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阿都马烈也可获得从周四开始计算的8%年利率以及堂费。 没告知逮捕理由违反宪法 现年51岁的阿都马烈是在1998年9月25日中午於国家回教堂出席一场示威活动和发表演说后,就当天晚上被警方援引《1960年内安法令》逮捕。

他被扣留57天获释后,于1999年3月入禀法庭,并将警察政治部官员波汉(Borhan Daud) 、当时的总警长拉欣诺(Abdul Rahim Noor)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在宣誓书中,阿都马烈指自己在扣留期间被迫脱光衣服,在冷气房内淋冷水、遭殴打超过60次直到昏迷、遭性骚扰、被迫喝尿,以及面对注射爱滋针的威胁。

法官今早宣读措辞强烈的判词时指出,警方在逮捕阿都马烈时,仅向阿都马烈重复内安法令的内容,没有说明他可能或即将以什么方式危害国家安全。 “(马烈)从来没有获得警方告知他为何会被逮捕,(波汉)没有详细说明逮捕他的理由”。

法官认为,警方的做法已违反联邦宪法第5(3)条文,被捕者必须被告知逮捕的理由。 指警方内部调查是“骗局” 法官也接受阿都马烈的证词,即警方在扣留期间并没有向他盘问有关国内安全的问题,反集中盘问有关“烈火莫熄”政改运动、前副首相安华以及其他政改运动领袖的情报。

“他在19天单独囚禁期间所接受的盘问内容无关国内安全,但却是政治问题。” 针对阿都马烈指自己在扣留期间多次遭警察人员,包括拉欣诺本人殴打与虐待的指责,也一一获得法官的接纳。 法官解释说,除了医疗报告证实马烈确实曾遭到殴打与虐待之外,警方证人的证词也出现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

况且警方和副检察司,在接获阿都马烈投诉遭拉欣诺殴打的严重指责后,竟然没有提控阿都马烈报假案。 “我认为可以做出合理的结论说,副检察司和警方早已知道,起诉人针对拉欣诺和警方的投报内容,拥有许多真实的地方。”

对于警方指他们已针对马烈的报案书展开内部调查,却没有发现任何滥权行为的说辞,法官将之形容为一项“骗局”。 “很遗憾的我必须说明,警方针对起诉人的投报所展开的调查,纯粹是一个骗局。”

谴责前总警长行为卑鄙无耻 在宣读此案的惩罚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时,法官也对前总警长拉欣诺(左图)处理此案的手法做出强烈的谴责。 “当时总警长拉欣诺的卑鄙行为是一项羞耻和侮辱,对他所管辖的部门立下一个恶劣的示范。法庭所判处的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显示法庭对警方严重滥权和使用内安法令的厌恶。”

辩方律师依斯南(Isnan Ishak)在听闻判决后难掩失望之情,当记者趋前询问其全名时,他甚至不愿告诉记者,只表示说“我只是无名小卒”。 他也没有表明辩方是否将会上诉。根据法庭程序,若辩方要进行上诉,就必须在30天内入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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